1、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规范管理。在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前,都要认真核对《再就业优惠证》,对发现持有假证或一证重用等问题的,及时通报区社会劳动保障局。此外,部分县(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了《再就业优惠证》的联合年审制度,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和管理,并与区社会劳动保障局联合成立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小组,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问效管理。
2、建立信息交流制度,确保数据分析客观合理。定期到劳动保障部门采集下岗失业人员数、已实现再就业人员数、实现再就业人员中行业构成等信息,并和到国税部门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情况进行比照核对,以较全面掌握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三、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再就业税收工作效果有限,经济和社会因素对再就业税收工作的效果有很大影响
一是我市经济落后,再就业的岗位不多,劳动力的供给远大于需求。在经济发展水平不能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再就业税收工作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下岗失业人员的困难,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
二是下岗人员的年龄偏大,不利于再就业;下岗失业人员以40、50人员居多,由于缺乏一技之长,学习和接受新事物能力有限。企业在招用人员时更多的侧重于技能,再就业优惠政策只能作为一个附加因素,在同等条件下予以考虑。
三是《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有限。现行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的范围仅限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失业人员、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和享受低保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集体、私营企业下岗人员和经济开发区等地方大量失地农民仍没有纳入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范围,企业聘用失地农民或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均不能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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