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死“魂”还在
《股份制试点企业制度》及《股份企业制度》已废止,但财政部对《股份制试点企业制度》及《股份企业制度》一些解释仍然有效,如财会字[1999]35号、财会字[1995]31号等,这些情况存在实在令人无法理解。
第四、知错不改
一些会计标准对某些交易事项作出了明显不合理的规定,但标准制订者在此后的解释不是知错就改,而是继续坚持错误的做法,如房地合一核算、非现金资产投资作为非货币性交易处理、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化、无形资产后续支出费用化等。
第五、会计标准体系仍有很大缺口
尽管当前既有13个行业会计制度,又有企业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但很多交易和事项仍缺乏相应的会计规范,尤其是一些特殊事项、特殊交易和新兴业务。现在是通用的事项、交易和业务有无数相互冲突的规定,而特殊的事项、交易和业务又找不到相应规定,这说明,我国会计标准体系实际上仍有很大缺口,实务中还有很多问题由于没有相应的会计标准而只能采取会计推理方式解决,而这种会计推理由于没有专门研究和一些基本规范,导致最终的会计核算很不规范。
现在最关键的是标准制订者要清理既有的会计标准,或许还应该专门出台一个这样的标准:会计标准冲突法,以解决会计标准内在不一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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