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出,中英两国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的动因不同,我国内部审计发展的初期是国家要求企业建立审计制度,企业处于“要我建”的被动状态:随着内部审计的作用逐渐被认识,企业从“要我建”的被动状态转变为“我要建”的主动状态。相比之下,英国有25%以上的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已有30年以上的历史,企业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的动因主要来自政府的要求,公营及半公营企业受政府要求的影响比一般企业要大得多。此外,董事会所属的审计委员会和外部审计的要求也有重要的影响。
二、内部审计机构
英国内部审计的形式有三种:由公司内部设置的审计组织进行审计、联合市计和由社会力量进行审计。这三种形式各有其优缺点,但仍以第一种为主,其优点是:能够保证审计人员对组织的忠诚,维护整个组织的利益,熟悉组织的目标和需要等。联合审计虽较好地体现了内部审计组织的独立性,但在忠诚、保密等方面存在问题。
为了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英国还就各类人员的职责加以规定,这些职责包括:内部审计师或经理的工作职责,内部审计师职责,合同审计师职责等等。
由于我国把内部审计部门定位于本单位、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赋予了内部审计部门较高的地位,但由于主要负责人并不是一个很具体的概念,因此,在实践中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就出现了多种形式。
1、对审计委员会负责。采用这一形式的企业都设有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是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审核年度审计计划,决定重要的审计事项等。这是一种集体领导的内部审计组织形式。我国一些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多采用此种形式。
2、对董事长或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受董事会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这种形式有较强的独立性,因此大多被股份制企业采用。
3、对总经理负责。此种形式的独立性相对第二种要差一些,内部审计—部门只能从事日常的内部审计工作,而对总经理的经济责任和经营行为缺乏有力的地位,并保持了较强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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