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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年来掀起了企业购并的热潮,使中国会计界也开始面对多年来国际上合并会计理论和实务中最重要且最为有趣的争论主题:是使用“购买法”还是使用“权益结合法”。本文将就我国企业会计合并现状,以及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等问题作一些探讨。
我国企业合并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现状
1.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我国1996年发布的企业合并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企业合并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并初步规定了权益结合法的适用条件。但到目前为此,该准则尚未正式发布,这给了企业选择会计处理方法的空间。
2.我国允许企业采用的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实质上是购买法。
从财政部发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1995年)、《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1997年)来看,这些会计规定虽从未提及“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但从其实质上看允许使用的是购买法。
3.权益结合法得到了管理部门的默认。
1998年10月,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宣布换股合并,拉开中国上市公司换股合并的序幕。之后,新潮实业、正虹饲料、华光陶瓷、大众科创、青岛双星、龙电股份、宁夏恒力、亚盛实业、同济科技等上市公司,以及最近的TCL通讯换股合并均采用权益结合法。
二、我国企业合并在会计处理中出现的问题
1.使用购买法时,被并企业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
(1)非流动国有股的存在影响被并企业公允价值的确定。我国证券市场最大的特点是占绝对控股地位的非流动国有股的存在。一般认为,证券市场(特别是A股)股票价格是对流通股的定价。即只有流通股有市场价值,而非流通股没有价格。因此在合并中,被并公司的非流通股难以计量,同样主并公司换出的非流通股也难以计价,而我国的上市公司的股票绝大部分是占绝对控股地位的非流动国有股,因此,被并企业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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