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我国应如何应用权益结合法?
尽管目前权益结合法的存在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应该设计一种更为适合我国目前国情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对权益结合法的应用予以限制,不能使合并会计方法的选择出现无序局面。鉴于此,在制定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应对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适用条件进行严格的规定,保持它们之间的互斥关系。即一旦企业符合权益结合法的规定条件,就只能用权益结合法,不能用购买法;反之,就只能用购买法。IAS22和APB16都规定这两种方法要保持互斥关系。这样可以避免产生类似“格雷姆法则”、“劣币驱逐良币\"经济后果,使较不适合的会计方法驱逐较适合的会计方法。
(2)要使应用条件具有可操作性。我国在制定企业合并准则时,可以更多地参照APB16的有关规定,确定一些具体的数量标准限制条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主观判断,以提高可操作性。
(3)使用权益结合法必须要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避免人为操作利润,扰乱资本市场。
(4)合理确定权益结合法的应用范围。目前,我国企业兼并市场情况复杂,既有为国有企业脱贫解困而由政府主导的“拉朗配”,又有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优化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行为。因此,权益结合法的应用范围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有所区别。从目前我国企业合并市场看,基本可以把它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两部分。对非上市公司,政策可适当宽松,而对上市公司则应从严要求,以为将来与国际接轨做准备。
4.要充分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
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阶段。表现在会计信息上,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会计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展,会计业务处理日趋复杂,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时效、范围、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一些组织和个人受到利益的驱使,钻法律、法规、准则的空子,造假账、编假报表,欺骗国家和投资者。为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必须加强监督机制。需要证券监督部门、产权交易市场、会计及资产评估事务所、投资银行等各相关部门的相互配合。同时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各部门的监管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不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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