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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如何进行会计制度转换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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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转换

  (一)首次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根据财政部“财会[2004]2号”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要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在2004年末,仍按其当年执行的会计制度结账并编制会计报表。由于财政部尚未发布制度转换的相关具体规定,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予以阐述,若与日后发布的“规定”有异,则应以“规定”为准(在本文的具体编辑加工时,财政部尚未发布有关制度转换的具体规定——编者注)。

  1、会计制度转换的原则

  由于会计制度转换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因此,对需要变更(调账)的会计事项,应明确是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还是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如原来未计提减值(跌价)准备的某类资产,按新制度应该计提时,则应采用追溯调整法。企业现在持有的投资及其已确认的收益,在新年度执行新会计制度时,不予追溯调整,以后对投资收益的确认、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新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分别按照原制度的规定清查损失和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有关减值等的规定预计损失,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应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设置“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和“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在执行新制度前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及因执行新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

  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是指企业按照原制度规定,因资产发生报废、毁损等已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但尚未处理的损失金额,以及已经发生的损失但尚未记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金额,如按原制度规定应记而未记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资产盘亏、毁损等。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是指企业按照新制度有关减值等的规定,对应收款项、短期投资、存货计提的减值(跌价)准备等。

  2、账目调整

  年末结账后,在核实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实账户的基础上,根据新旧会计制度(指转换后的会计制度与转换前的会计制度,下同)的科目设置及其核算内容,分析其异同,并作分类调整:(1)凡是新旧会计制度科目名称与核算内容相同的,可将其余额直接过人,无需进行调整,如“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2)新旧会计制度中的科目名称不同但核算内容完全相同的,由旧科目余额转入相应新科目的期初余额,如行业会计制度的“在途材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在途物资”等;(3)新旧会计制度中的科目名称不同而且核算内容也不相同的,应逐一确认新旧会计制度中的科目对应关系,将旧制度下的科目余额合并或分解后,正确过人相对应科目的期初余额,如行业会计制度的“长期投资”,应该根据其投资项目的具体内容,按《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分解为“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在“(1)”与“(2)”两种情况下,新旧会计制度科目均是一对一的关系,而在“(3)”时,则是多对一或者一对多的关系,相对比较复杂,应认真界定、正确分解或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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