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股票期权的外部条件
(一)完善的资本市场。实行期权必要条件之一是股价应与公司业绩相对称。公司业绩良好,股价相应上升,反之则降,这就需要一个完善合理的资本市场,然而这正是我国当前不具备的。长期以来我国股市都是为国企改革服务的,几乎成为国企融资的场所,民营企业上市受限制。许多国企以次充好上市且存在大量非法操作,损害了股民利益。我国股市处于初级阶段,投机因素多,股价在反映公司业绩方面信号是十分脆弱的,庄家经常联手抬价或压价,造成个股价格的巨大波动。亿安科技从6元多猛涨到100多元,成为两支百元股中的一支就是例证。在此种情况下可能造成经理人员经营好股价却降,而一些经营不好的股价反升,直接造成经理人员预期不稳,负担加重,导致激励失效,因此规范资本市场是十分必要的。现行办法是对经理人员实行期权时采用各种考核办法,降低股价中的水分,按真实业绩折成合理股价,如配以净资产值、利润增长率等。
(二)法律环境问题。实行股票期权要有法律制度作为保护,如《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税收、工商、证券监督部门的配合。美国的国内税务法对期权类型、赠与条件、结束条件、执行方法、行权时机有极其详细的规定,而我国缺乏全国统一的法规,只有各地方出台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如杭州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期权激励试行办法”,上海的“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权激励的若干意见”等,各地差异易造成制度上的混乱。随着我国股票期权的实行,相应的统一的政策、法律也应尽快出台,以规范期权行为,防止经营人员投机。我国企业与西方企业有一项明显的差别:西方企业有预留股份作为期权而我国没有。因此我国实行股票期权应有所创新,如与国有股减持问题相联系或实行账面的股票期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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