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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治理结构:一项理论研究问题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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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财务治理结构的核心:财权的配置

  如前所述,财务治理结构的相关利益主体不仅是一种经济关系(经济性),而且这种经济关系都是通过契约纽带连接起来的(契约性),要使契约有效,当出现财务契约预期的情况时要明确谁有决策权,这就是财务治理结构对权力(剩余控制权)配置所要解决的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所有权同财务治理结构的权力配置。财务治理结构是在既定所有权前提下安排的,所有权形式不同,财务治理结构中的权力配置也不相同。如在股权集中情况下,财务治理结构中的所有权决定控制权或者说所有权同控制权结合较紧,而在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所有权同控制权相分离。二是企业内部剩余控制权的配置。财务治理结构对股东、董事和经理人员之间配置剩余控制权,股东拥有最终控制权,董事和经理分享剩余控制权。这两个方面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所有者财务”与“经营者财务”问题,财务治理结构的核心就是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各自的权责利界区,形成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制衡关系,确保财务制度的有效运行。

  (一)财务治理行为主体权力配置的一般考察

  财务治理行为主体是指拥有特定财权并参与财务治理的自然人与法人,包括直接行为主体(拥有一定财权并直接参与治理的自然人)和间接行为主体(拥有一定财权的法人或政府机关,通常委托自然人参与治理),确定财务治理行为主体的核心问题是考虑参与财务治理的行为主体是否有能力和动力来行使其权力。下面,我们对可能参与财务治理的行为主体及其行为权力配置作一般性考察。

  1.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重大财务战略具有决定权,主要表现在: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流向、流量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以及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清算等公司重大决策作出决议;享有公司剩余收益分配和配股方案的决策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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