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事中。债权人提供资金以后,为防范企业经营人员的道德风险行为(如私自挪用资金、把贷款投向高风险项目等),必须密切监察经营人员的行为及企业的一般经营活动,尤其要关注资金的使用。
3.事后。债权人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确认,研究企业的长期发展潜力及发生财务危机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再确定下一步的行动。事后监督的关键在于债权人对某一财务状况必须做出可置信行动,即在签订债务契约时,债权人承诺,一旦企业出现亏损,债权人将设法更换经理。如果在契约期内,该企业果真财务状况恶化,出现亏损,债权人也果真行使控制权,设法更换了经理,那么就说明债权人实行了可置信行动,其承诺是一定要兑现的。倘若债权人的承诺是可置信的,企业的经理人员就不敢偷懒;倘若债权人是不可置信的,经理人员就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所以,道德风险的遏制与债权人承诺的可置信程度有关。
一般来说,不同的债权人在行使上述三个阶段的监督功能时,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或由自己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上,投资银行、风险投资公司及商业银行等一般从事事前监督;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董事会一般从事事中监督;而事后监督则由破产法庭及接管市场来完成。对于我国这样一个资本市场欠发达的国家而言,债权人一般可以通过聘请中介机构来完成或协助完成这些监督工作。
三、公司财务治理结构实现的前提:界定清晰的财务主体,建立激励约束相容机制
正如前所述,公司内部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了经理人员的“机会主义”与偷懒行为,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在财务方面主要表现有:利用发布虚假财务信息,误导投资者和债权人财务决策,加大股东的投资风险;运用股东对经理人员日常财务经营决策不得干涉的要求,经理人员通过增加其在职消费或与其他人进行合谋行为谋取自身利益而损害股东利益;或者因玩忽职守作出错误的财务决策,以损害公司的利益。这些行为,将会制约分层财务决策机制的顺利实施,为此,必要通过在公司内部建立激励约束相容机制,协调各层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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