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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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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时会发生坏账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文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时会发生坏账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赋予了企业坏账损失处理方法的自主选择权,即取消坏账损失税务机关审批,只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坏账、呆账损失采取直接核销法还是备抵法。企业如何利用税法的选择性条文,促进企业发展,是摆在企业财务人员面前的重要任务,企业应积极进行筹划。

  例如,华兴公司2002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1600万元,下面对两种坏账损失处理方法进行对比计算。

  坏账损失采用直接核销法核算时,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这时,该公司200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00×33%=66(万元)。

  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时,依税法规定,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0.5%提取的坏账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故该公司200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600×0.5%)×33%=63.36(万元)。

  可见,2002年华兴公司坏账准备采取备抵法比直接核销法少缴企业所得税66-63.36=2.64(万元),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负。

  假设华兴公司2003年发生坏账损失10万元,年末应收账款余额1800万元。

  坏账损失采用直接核销法核算时,2003年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元,这时,该公司2003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40×33%=79.2(万元)。

  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时,2003年末应计提坏账准备10+(1800-1600)×0.5%=11(万元),这时,该公司2003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40-1)×33%=78.87(万元)。

  可见,坏账准备在采取备抵法与直接核销法两种核算方式下,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相同,差别是企业年末应收账款的数额不同,如上例少缴企业所得税79.2-78.87=0.33(万元),原因就是应收账款增加200万元,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200×0.5%×33%=0.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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