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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某市税务机关对辖区一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未按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形成少缴税款10170.94元的违法事实,遂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0.5倍罚款5085.47元。
税务机关同时发现,该企业的纳税申报事宜一直由当地某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于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税务师事务所也处以0.5倍罚款5085.47元。
由于该事务所与企业的税务代理协议约定,企业纳税申报由事务所全权负责,出现涉税违法行为由事务所承担责任。因此,根据约定,企业缴纳的罚款和滞纳金也将转由该事务所承担,事务所最终将为自己的服务过错承担民事和行政双重责任。
据记者了解,此案很可能是2002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设定税务代理人行政责任后,公开出现的首例税务师事务所因执业过错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案例。
事情发生后,该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认为,税务中介还处于成长初期,正需国家大力扶持,但现在面对同一过错,税务中介既要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接受税务行政处罚,不利于税务中介行业的发展壮大。
据了解,2002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特别规定了违法税务代理承担的法律责任,当时就引起涉税中介的极大恐慌和争论。因为注册税务师的违法行为,不仅纳税人要承担责任,税务代理人也要对国家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规定突破了民法中关于代理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因为一般的民事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其后果都是由被代理人承担的。
因此,2002年后,税务代理的风险大大增加:首先是民事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代理业务,都会和纳税人签订代理协议,约定如果代理出错导致纳税人遭受罚款、缴纳滞纳金等损失,由税务师事务所承担。这也就意味着纳税人的纳税风险转移到税务师事务所的头上。其次是行政责任,税务代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将对税务师事务所处以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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