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方攻辩小结
通过刚才的攻辩环节,我方两位辩友的出色表现已经有力地支持并再次充分肯定了我方的正确观点:那就是文明服务不应该提倡委屈服务,委屈服务不应该纳入文明服务的范畴,对于委屈服务我们要毫不吝啬把它扔进历史的垃圾堆。
首先,我认为委屈服务客观上怂恿了不文明的行为,我们不能一面摇旗呐喊:“社会要进步,文明要发展”,而另一面却对不文明的丑恶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大开方便之门,让野蛮大行其道,无所顾忌,我们就完全不能够让野蛮有张牙舞爪、面目狰狞向文明示威、挑衅的机会。希望对方辩友能清楚地认识到一颗愚昧封闭的心灵往往不是我们一次简单的委屈服务就能够感化的,反而有可能会使它更加愚昧地不可自拔,无可救药。
其次,从法律角度上讲委屈服务违背了依法办事的原则精神,是一种经营行为,并无法律依据,人格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商业行为不能剥夺这种权利,。但委屈服务客观上却造成企业员工在人格尊严受损害时放弃抗争。更何况委屈服务所对应的是无礼司机的一种侵权行为,我们又岂能对这种违法行为漠然处之,不及时制止呢?
再次,我方认为一个企业不能纯粹为了经营利益而要求职员忍受各种无理刁难,牺牲职员人格的尊严,这同样也有损于企业的形象,无法保证征费工作的严肃性。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我们不能把企业的经营利益看得高于一切。我们不能为了维护企业经营利益而损害职员的人格权。光天化日,朗朗乾坤,我们岂容那些不法宵小之徒肆意妄为,对我们收费人员展开恶毒的人身攻击。
最后,我们真诚地希望对方辩友能放弃错误的立场,人谁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你们又何必顽固地坚持一个自己都不能信服的做法呢?我相信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最终是一致的,只要企业注重维护员工的利益,采取相关的措施,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员工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企业的人文关怀。使职工和企业的利益融为一体,就一定能促使职工主动做好文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从而被社会认可,为企业赢得声誉,带来效益,这才是积极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如此以来,废除委屈服务又有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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