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1n=1[p1×R1÷(1-d)n]-∑1n
=1[p2×R2÷(1-d)n]
其中,Y表示企业无形资产的超额收益,P1、P2分别表示该企业与同类企业无形资产的总额。R1、R2分别表示预期收益率和同类企业一般收益率,d、n分别表示贴现率和收益期限。
总体上讲,以上四种会计计量方法是根据经济的发展和各种国有无形资产的特征设计的。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由偏重于资产计量的历史投入价值为基础向资产计量的未来产出价为基础转移。就我国而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国有无形资产增长很快,无形资产的计量直接关系到企业及相关主体的利益,迫切需要改革原有的资产计量方式,进行会计制度创新。我们认为,在国有企业无形资产会计计量问题上,以下几个方面必须加以注意:
1、要正确对待国有企业无形资产计量、核算的范围,切忌极端化。国有无形资产计量范围过窄,容易导致企业正当权益的损失;范围过宽,造成资产空虚化,影响企业及相关主体的正确决策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正常预期。因此,无形资产计量范围的两种极端行为,均不足取。我们认为,我国仍处在工业经济为主的时代,会计计量应主要体现该时代经济的要求,对国有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范围应以新会计准则为准,对一些重要的但新准则没有确认的无形资产,可以通过附表和附注的形式加以补充说明。
2、要注意无形资产与计价方法的统一。在现代多种计量属性并存的会计模式下,企业无形资产的计量可以选择不同的计价方式,但落实到某一种具体的资产,必须选择统一的会计计量模式,不允许企业根据不同的资产相关主体(政府、银行、分散的股东、其他债权人、债务人等)选用对己有利的计价法。
3、关于商誉的确认与计量。商誉是否是一项可以入帐的无形资产,一直是会计理论界争论的热点。一般认为,商誉是指企业一项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如果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标准,很显然商誉不能算为一项可以入帐的资产。国内会计理论界许多人持这种看法。他们的理论是:第一,商誉不能单独计价,也不能单独出售;第二,与商誉有高相关度的经营管理人员不能完全由企业控制,很难进行会计计量,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出来;第三,自创商誉能给企业带来多少预期收益不能确定,且存在摊销操作上的困难,而外购商誉并不是因为良好的企业形象而超值收购净资产市场公允价,所以超额资产不能确认为商誉,应作递延资产处理,同理,自创商誉也不能作为企业资产。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商誉作为一项资产可以被证实,并且通过改进会计方法可以被计量,应算为企业资产。我们认为,商誉的确认和计量,关键在于它的定义内涵及计量选择方式是否与有形资产的确认与计量方式相统一、协调,如果没有,是否有改进的方式为其提供制度支持。这个问题上,要防止陷入空泛无谓的理论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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