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1自制半成品件、成品件及外协外购件,必须坚持凭检验合格单入库的原则,没有检验合格单坚决不得投用。违反上述规定,对责任者给予200元以上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给予300元以上处罚。
4.5.2入库产品,因需要改型、改制、返修出库的,如果重新返回仓库,必须依凭检验合格单。违反上述规定,对责任者给予200元以上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给予300元以上处罚。
4.5.3严格执行不合格品隔离制度,不合格品在退出仓库前,必须挂牌提示,提示牌应标明名称、型号、数量、厂商、违反上述规定,对责任者给予100元处罚。
4.5.4入库合格产品,因在加工、装配或者顾客中发现质量问题,质量部书面报有关部门,进行善后处理和追究有关责任。违反上述规定,对责任者给予200元以上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给予300元以上处罚。
4.5.5库内物资应定期保养,摆放整齐,以保证不锈蚀、不霉变、不损坏。违反上述规定,出现质量问题对责任者给予50元以上处罚。
4.5.6库内物资应严格执行“分批存放”、“先进先出”的投放原则,特别是橡胶件,避免货物超期积压造成质量隐患。违反上述规定,对责任者给予100元以上处罚。
4.5.7对于轴承、齿轮、扭杆等配对件,必须十分严格按投放一个批量保持一个厂商的原则,并要向车间领料员说明,防止混装造成质量问题。如果出现库存件一个厂商不够一个批量,必须通知物资采购部和质量部,违反上述规定,对责任者给予200元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给予200元以上处罚。
4.5.8仓库保管员投发料中,出现规格、型号的错误,以及不合格的混入,均属错发、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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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现上述问题,对责任者给予100元以上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给予200元以上处罚。
在加工、装配中发现的个别不合格品(应有标识),经责任质管员出具检验证明的,保管员应予以退换,将其存入不合格品区。并通过生产部门或外协购部门及时处理。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责任者给予100元以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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