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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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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组建方式上,要按照“就近、可行、好管、管好”思路和坚持“成熟一个,组建一个,健全一个,巩固一个”的原则。采取:一是独立式。生产稳定、规模较大,党员队伍相对稳定、有合适人选任书记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应独立设立党组织。二是联合式。党员人数少,规模小,或没有合适人选任书记的,应与就笠祷蛏缁嶙橹仙枇⒌匙橹蛞劳泄ひ翟啊⑿幸敌帷⑸缜⑸桃登刃幸担榻系持Р浚┐蟮车墓ぷ鞲哺敲妫跫墒焓痹俚ザ雷榻āH枪铱渴健T?a href='/wenzhang/rencai' target='_blank'>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所、站)及劳动职业介绍中心(所、站)等人事代理机构设立党组织,对有人事档案挂靠关系而工作单位未有党组织的党员进行挂靠管理。在工作中,要坚持抓大、抓“特”、抓应建未建企业和社会组织三个重点,推动组建工作。对担任了各种职务、各种荣誉称号的民营企业家所属大企业,必?00%组建党组织;对在本地中确立为龙头、骨干、百强的特色非公企业,要作为组建党组织的重点。

  2、理顺关系,完善党组织管理体制。按照“属地管理为主,行业管理为辅”的原则,切实理顺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市委组织部对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对属地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1)新办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党组织,一般由县(市、区)镇、街道党(工)委属地管理,对规模较大的也可由市、县(市、区)的行业党委管理。相对集中在较大工业园区内的各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也可由工业园党组织管理。

  (2)国有、集体企业转制重组为非公有制企业,其党组织关系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党委或各系统党委管理;也可尊重出资者的选择划归属地管理。

  (3)市、县(市、区)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党委或各系统党委管理。坚持“谁批准兴办,谁负责管理”的原则,确保不漏管,不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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