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范设立党组织的审批程序。
(1)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报批。属地管理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镇、街道党(工)委审核后报县(市、区)委审批。非属地管理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属县(市、区)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党委或系统党委审核,报县(市、区)委审批;属市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党委或系统党委审核,报市直机关工委审批,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2)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报批。属地管理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镇、街道党(工)委审批。非属地管理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企业提出申请,分别报县(市、区)、市直主管部门党委或系统党委审批。
(3)社会组织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报批。由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属县(市、区)的,经主管部门党委或系统党委审核,报县(市、区)委审批;属市直的,经主管部门党委或系统党委审核,报市直机关工委审批,报市委组织部备案。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报批,由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分别报县(市、区)、市直主管部门党委或系统党委审批。
4、大力推行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制度。要不断推进向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工作制度。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转业军人和部分退休老同志中挑选,在选派方式上要坚持因地制宜。对于部分规模较大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可以选派相对固定的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规模较小的,可以由一名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负责联系若干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内容上要坚持指导与服务相结合。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既要成为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组建党组织、发展新党员的指导员,又要成为在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宣传员,还要成为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解决难题的协调员。要加强对党建指导员、联络员的教育管理,不断提高指导员、联络员队伍的素质。对新成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员人数少甚至无党员难以组建党组织的,要有计划地做好向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推荐、输送党员骨干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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