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托工会、共青团组织,促进党建工作的开展。要继续坚持“大党建”工作思路,把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范畴,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积极做好群团组织的建立工作,加强党组织对群团组织的领导,确保党组织意图的实现和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对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先把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建立起来,通过加强对群众组织的领导开展党的工作,形成党团联动的党建工作运行机制,为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员作用的发挥和组建党组织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和外部环境。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
1、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要认真选配好党组织领导班子,特别是要选准配强党组织书记。应拓宽思路,选派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较强、懂经营管理、有一定文化水平、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员生产经营骨干担任书记。企业和社会组织中没有合适书记人选的,可采取组织推荐、选派等双向选择的办法从非公有制企业外部物色合适人员逐步解决。党组织建设应与工会、共青团组织建设通盘考虑,工会主席可由党组织书记兼任,符合条件的团支部书记可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要按一定比例,建立党务工作者后备干部队伍,进行跟踪培养。要高度重视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业务能力的提高,各级党组织尤其是乡(镇)、县直系统党委每年要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和专业技术培训,利用召开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座谈会、研讨会、交流会等形式,努力培养一支既懂经营管理知识,又熟悉党务工作,敬业爱岗的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队伍。
2、规范党组织的工作制度,探索可行的约束机制。要健全“三会一课”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创先争优制度、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和党员流动登记制度,要求党员自觉履行权利和义务。要严格党员组织生活,对无故又较长时间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要及时跟踪,进行批评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采取必要的组织处理措施。要规范和完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制度。在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半年以上、工作相对稳定的外来党员,一般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在地党组织。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的党员,不转移正式关系的,应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参加所在地党组织的活动,所在地党组织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要有效防止“隐型”党员、“口袋”党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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