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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有关问题探讨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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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正确处理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关系。向国家权力机关推荐重要干部,是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维护和巩固执政党地位的重要组织保证,也是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体现。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内在要求。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既存在差异,又有共同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虽然在形式上不同,但其本质和用人标准、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挑选合格的公仆。要实现二者的统一,关键在于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一方面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人事任免权时,要充分尊重和相信组织的推荐,充分理解党委的意图;人大党组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确保党委意图的实现。另一方面党委要按照宪法、党章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凡属法律规定由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要提前对外公布,更不能未经人大常委会任免就提前到职或离职;对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同意的人选,不要硬性要求人大常委会通过;对人大任免的干部不要频繁调动。

  二、完善人事任免程序。

  1、加强对拟任人员的任前了解。对拟任人员的了解权(知情权),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前提。任前了解不是直接考察干部,这一点中央有明确规定。《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指出,地方人大常委会“不要设立考察干部的专门机构,也不宜采取组织、人事部门那种考察干部的方式去直接考察干部。”但“需要了解由它选举或决定的干部的情况,可以要求负责推荐干部的党组织或提名人介绍,也可以通过审议工作报告、视察工作、依法质询等方式进行。”在人事任免过程中,首先是提请任免人名单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人大常委会,保证人大常委会有充足的时间了解拟任免人员情况,不搞盲目表决。其次是要搞好拟任干部的任前调查。其具体方式,一是常委会派人参加党委组织部门对拟任人员的考核;二是人大常委会派人到拟任人员所在单位听取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意见,也可以逐步推行拟任干部公示制度,由组织部门或人大常委会在任命前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拟任人员名单,征求群众对拟任人员的意见,并对检举揭发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三是要求拟任人员作供职报告或述职报告,了解其过去的工作情况和今后的打算;四是对拟任人员作必要的法律知识考核。对调查和考察中发现有重大问题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可以建议提请机关撤回提请或由主任会议决定推迟任免。其三是要搞好任免前审议。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请任免的机关要详细介绍拟任人员情况,在此基础上人大常委会参与调查、考核的人员要报告调查情况、法律考试情况或公示结果,对于不清楚的问题可以要求提请机关或拟任免人员作进一步说明。在审议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正确评价干部,是成绩不夸张,是问题不回避、不扩大,力求全面、准确地反映拟任免人员的德、能、勤、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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