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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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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移交稽查

  第二十九条在税收管理日常检查中发现以下行为,应移交稽查局查处:

  (一)涉及需立案核查的偷、逃、骗、抗税的行为或案件;

  (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

  (三)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

  (四)普通发票违法涉及税款的案件;

  第三十条各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单位向稽查局移交案件资料包括:《移交稽查案案件审批表》、《移交稽查案件资料清单》、《移交稽查案件调查报告》和已调查取证资料的原件等;稽查局向各国税局所属税务分局市内各国税局转办案件资料包括:《稽查转办单》、《举报记录》、《发票核查单》及举报材料等。

  移交稽查的案件资料,由各征管科、税务分局制作。在移交稽查案件资料的同时,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稽查局在案件查处结束后,应当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原税收管理日常检查部门。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国税局、税务分局接收稽查局等部门交办的案件,应及时组织实施,并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将查处结果制作《转办案件检查情况反馈表》向稽查局反馈,到时未能查结的,应报分管局长审批,应向稽查部门说明并将阶段性成果进行反馈,直至案件查结。

  第六节整理归档

  第三十三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部门应建立工作台帐,及时记录工作与案件状态、结果。每次检查工作或检查案件终结后,在各环节形成的检查报告、结论或案件资料应统一由负责检查岗位整理后,按月立卷归档,并符合“一户式”档案存储规范要求。

  第三十四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涉及注销、停歇业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应当使用CTAIS管理系统相应(税务稽查)模块进行数据录入、文书制作、查询、检查事项的审批及呈报。

  第七节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各设区市国税局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年制定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计划,按年进行工作总结。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日常检查工作基本情况与下一年工作计划上报省局征管处,年后20日内将正式上报总结及附相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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