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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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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评估复核

  第三十一条评估复核是指对评估处理环节已提出处理意见的评估资料进行审查复核的过程。评估复核岗位的人员不得兼职同一评估对象的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纳税评估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

  (二)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是否都进行了分析、说明,有无遗漏;

  (三)评估处理环节提出的拟办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

  (四)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复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复核人员对规定的复核内容必须认真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复核意见。

  (一)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规程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正。

  (二)发现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疑点问题未分析、说明不清楚的,以及分析、说明时将疑点问题遗漏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充分析、说明材料。

  (三)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有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注自己的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四)对拟办意见中包含“自查补税”意见的,如未说明应补税的项目内容,退回评估处理环节补充。

  (五)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无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同意拟办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第三十四条复核岗位人员还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根据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登记《纳税评估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向上级机关反馈。

  (二)对纳税评估后需转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纳税人,制作《纳税评估转办单》,经分局领导审定后,向稽查局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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