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广东湛江、厦门远华腐败案和辽宁沈阳腐败案,腐败分子不是一个人二个人,而是一窝人、一串人;不是普通的小官,都是掌握当地要害部门的高官、大官……尽管这些都是“地方上的腐败分子”,从理论上说应由“省级”去管,然最终的“领导”却是中央级的,结果当然是毁灭性的,“一网打尽”,很是彻底。
近年来的反腐败斗争,不仅呈现出过去从未有过的力度和气势,而且在其内容和质量上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其中之一,就是将反腐败与打击黑恶势力紧紧地连在一起。大凡熟悉世界腐败发展历史的人都知道,“黑道”(犯罪恶势力)向“红道”(权力)和“黄道”(经济)的渗透,建立彼此的利益共同体,是个普遍规律;而在一个权力腐败泛滥的社会中,权力腐败者也会主动地与黑社会势力“联手”’以获取更大的“利润”,也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也并不例外。如震动中外的三个腐败大“黑道”和“黄道”相互渗透、相互结合的典型。这几年来这“三股恶势力结合”的规模和组织程度尽管还没有像意大利黑手党那样成熟,却显示了以下一些特征:一是势力的发展越来越快,有的甚至控制了一个地区;二是侵蚀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它已经渗透到多种领域;三是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厉害,国家财产几亿、几十亿、几百亿遭受侵占。因此,怎样在中国不让“三股道结合”像意大利黑手党那样发展成气候?怎样更有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怎样最大限度减少犯罪恶势力、腐败恶势力对中国社会的危害?应该说,在这一个问题上这几年来不仅走出了有力坚实的一步,而且还是有成效的。一是极大地打击了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二是使腐败现象蔓延泛滥的势头得到控制,三是消除了腐败恶性化发展的可能。
3、反腐败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保障了社会和经济现代化的进程。
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有一种错误观点:腐败能促进经济发展,反腐败则会影响经济发展。然而,二十余年的反腐败实践,清楚地告诉我们,这种“腐败有益论”是多么荒唐,多么谬误。据我国著名经济学家胡鞍钢先生的研究,当今社会存在的四种腐败类型——“寻租性腐败、地下经济腐败、税收流失性腐败和公共投资与公共支出性腐败”成的各类经济损失,平均每年占GDP的13.2%——16.8%之间(指90年代后半期)。腐败被揭示出来的大案、要案表明,腐败对社会的经济发展损害是严重的。为此,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将打击走私与反腐败结合起来,将一时嚣张的走私气焰打了下去;此外,根据近几年社会腐败的特点,有条不紊开展了腐败的高发区、频发区——金融、证券、房地产、土地批租出租、建筑工程和物资采购等领域——的反腐败斗争,将一大批“走私大王”、“金融大王”、“房地产大王”等“经济蛀虫”送上了审判台,这就最大限度地缩小了社会的经济损失,保障了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社会得益,老百姓得益。譬如,以开展轰轰烈烈的全国性反走私斗争来说,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是:通过对广东湛江、福建厦门大案要案的处理,初步将猖狂的走私气焰打了下去,作为国家财源之一的石油企业很快地从亏损转为赢利,而1999年国家职工的工资增加又是从哪儿来的?一定程度上是托了打击走私的“福”。再以沈阳慕马腐败案为例,据《人民日报》报道:在反腐败斗争的政治洗礼面前,沈阳赢得了经济的恢复性快速增长。2001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0.1%,财政收入增长34.3%。2002年国民经济多项主要经济指标创历史新高,全市实现国内生产总值1400亿元,比上年提高13.1%。财政收入突破百亿元大关。实现工业总产值2110亿元,比上年增长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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