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创新机制,完善市场。要打破制约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机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资源在全市范围内的优化配置。要像扶持龙头企业一样,扶持一批能够带动和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就业服务机构、中介组织,走劳务输出产业化发展的路子。结合小城镇建设,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促进农民就近转移。
4、强化对农民的培训,提高农民就业的能力,实现城乡就业竞争公平化。为适应就业形势的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对劳动力进行培训,以适应不同层次就业需要,既要有劳务输出的岗前培训,也要有技能培训和素质培训,力争使每一个农村劳动力能掌握至少一门实用技术,增强农民就业适应能力;同时搞好农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农村后续劳动力的文化素质。坚持先培训后输出,以培训促输出,把农村劳动力培训纳入各级财政支持范围,依托县级职教中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培训农村新生劳动力,全年培训达到4万人以上。
5、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机构。要以县职业介绍所为依托,形成县、乡、村三级劳动力服务网络;同时开展好县际、市际、省际间的劳动力需求信息交流,形成劳务协作服务横向网络,逐步形成包括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安全保障等在内的社会化就业服务体系。在京、津等城市建立劳务输出服务机构,与韩、日、新建立劳务输出协作关系。
(五)建立城乡统筹的城镇化体系,加大户籍制度和征地制度的改革力度,使广大农民成为城市化进程的收益者。
必须将农民流动进城就业和发展小城镇作为推动城镇化的两个同等重要的支点,使农民真正成为城镇化的收益者。
1、改革户籍制度。按照“降低门槛、放宽政策、简化手续”原则,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对本市户籍人口取消农业和非农业的户口性质划分,按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居民户口”,实行一元化户口登记制度。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取消《入市许可证》。对本市户籍已登记为“居民户口”的人员,在农村有承包土地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保留,同时依法享有和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对市外迁入人员实行准入条件的管理办法,加速城镇人口和人才、资金等生产要素集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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