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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发布贵金属珠宝及镶嵌制品售后服务办法

  发布时间: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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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3月14日,天津市消协、天津市黄金珠宝行业协会等四家单位联合举行天津市贵金属、珠宝及镶嵌制品售后服务办法新闻发布会。并确

  3月14日,天津市消协、天津市黄金珠宝行业协会等四家单位联合举行天津市贵金属、珠宝及镶嵌制品售后服务办法新闻发布会。并确定贵金属所指黄金、铂、钯、银以及K金。本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试行。原天津市黄金饰品协会发布的《贵金属(黄金、铂金、白银珠宝饰品的售后服务统一规定)》同时废止。

  凡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注册开设或设在其它场所内以及其它营销渠道销售的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镶嵌饰品的经营企业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并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售后服务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的合同,不得免除“售后服务”的责任和义务。

  售后服务的内容为:包退货、包调换、包修理。“三包”有效期自开据销售凭据之日起计算。消费者凭销售凭据、饰品签享受“三包售后服务”。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自销售之日起七日内发现以下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维修。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中的黄金、铂金、钯、银制品及K金贵金属含量不足发票或饰品签标注的。以重量作为销售计价单位的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中的黄金、铂金、钯、银制品重量不足发票或饰品签标注的等其他等级不符情况的。

  黄金、铂金、钯、银、珠宝及其镶嵌制品自销售之日起,凭销售发票保修半年,所修饰品品名、重量、成色须于发票内容相符。贵金属由于工艺标准要求,三个月内修理两次以上仍不能使用的可以优惠以旧换新,调换制品按以旧换新的办法收取改制费的50%。

  K金饰品保修半年,特殊工艺的k金饰品在维修后有疤痕、焊点不属于质量问题。三个月内维修2次仍不能继续使用的,换货时可按重量享受黄金零售价格的75%折价;三个月以上出现2次以上的维修仍不能使用的,换货时可按重量享受黄金零售价格的50%折价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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