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制度存在漏洞。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主要表现在:一是用人制度上存在不正之风,民主推选少,领导任命多,公开竞争少,暗箱操作多,致使一些道德品质差、政治素质低、法律意识淡漠的人混进了国家工作人员队伍,混到了领导岗位上;二是工作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环节上存在漏洞;三是财务管理制度不严格,会计审核马马虎虎,年度审计走过场。上述管理制度上的漏洞,提供了大量职务犯罪机会,漏洞越多,可供犯罪的机会就越多。而犯罪机会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而且“腐败机会的多寡,直接影响着公职人员腐败动机的强弱”。这些制度漏洞一方面为犯罪提供了机会,一方面诱发了人的犯罪动机。
2、监督制约制度不得力。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监督是制约权力滥用的有效途径。目前的监督制度存在着监督种类不少,实际效用不大的缺陷,人大监督、纪委监察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都存在监督不到位的现象。另一方面,监督机关或个人都不具有超然的地位,其人、财、物受制约于部分被监督者,监督权难以全面实施。
3、惩罚制度不严密。多数学者认为,一国现行的惩罚机制和结构是决定该国腐败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则增加惩罚将会降低腐败行为。而我国“腐败黑数”居高不下的事实,表明对腐败惩罚的措施、力度、密度等方面存在着重大问题。最主要的,是法网不严密,人情案、关系案太多,犯了罪并不意味着必然被惩罚,被惩罚也不意味着是平等的处罚。2002年-2003年,我院共接到法院对自侦案件的有罪判决26件32人,其中判处缓刑的26人,免予刑事处罚的6人。法院往往不考虑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只要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一般都判处缓刑。“缓刑和免予刑事处分”是诱发进一步腐败的重大因素。
四、对策分析
要想根治腐败,必须不断完善权力监督机制,综合运用经济的、制度的、法律的、教育的等手段,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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