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保障罪犯的辩护、申诉、上诉、控告检举和揭发权,保障有选举权的罪犯的政治权利。
第六章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收取罪犯的投劳保证金、罚款、减刑假释费、保外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依法审批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依法申报减刑、假释及留所执行。
第十八条依据规定审批罪犯临时出监手续,严禁利用政策漏洞私放罪犯。
第十九条严禁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切实保障被监管人员的人身健康权。
第二十条罪犯满刑应及时出具证明文书,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暂予不予出监的规定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借故刁难或扣押迟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责任制采取100分制。除正文第二条总分为10分外,其他条款均为5分。
第二十二条本责任制80分为及格,100分为优秀。
第二十三条本责任制自2005年5月20日实行,原责任制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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