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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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机动车污染管理,吉林市严格按照《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要求,从4月10日起,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车辆将不能注册和转入落籍。 据介绍,“国四”排放标准是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污染物主要有HC(碳氢化合物)、NOx(氮氧合物)、CO(一氧化碳)、PM(微粒)等,通过更好的催化转化器的活性层、二次空气喷射以及带有冷却装置的排气再循环系统等技术的应用,控制和减少汽车排放污染物到规定数值以下的标准。 按照《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要求,吉林市交管部门将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对经维修和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将予以强制报废。4月10日以后,低于“国四”即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注的机动车不得注册登记和转入落籍。是否符合“国四”标准,车辆的产品合格证和车辆登记证书上均有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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