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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5月1日起实施《辽宁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其中对医疗行业的商业贿赂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将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在省卫生计生委政务网站公布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对列入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两年内,将遭到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集体“抵制”。 列入不良记录将被抵制两年 近日,辽宁省卫生计生委下发修订后的《辽宁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对医疗行业的商业贿赂“重拳”治理。 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一次列入我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全省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列入其他省(市、区)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在我省范围内组织招标采购时应对该企业的产品作减分处理。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发现医疗机构员工受贿可举报 根据相关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采购合同时,必须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已经发生购销行为但尚未签订廉洁购销合同的,在2014年5月底前完成补签工作。 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省卫生计生委将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省卫生计生委公开举报电话为:024-2337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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