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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13)大民四初字第51号]、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起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
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欧(大连)工业泵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大连华能耐酸泵厂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大连利欧华能泵业有限公司”)(以上三方合称为“被告公司”)侵犯了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判令被告公司连带支付损害赔偿款2,00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公司承担。上述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31)。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出具了“(2013)大民四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近日,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大民四初字第51号”。判决如下:
1、被告利欧(大连)工业泵技术中心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利欧华能泵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所拥有的265HDD125总装配图及附图、1800HDD45装配图纸及附图所承载的工业泵的全部尺寸与结构信息的商业秘密,停止使用的时间持续到前述商业秘密为公众知悉为止。
2、被告利欧(大连)工业泵技术中心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利欧华能泵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三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人民币3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驳回原告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4、驳回原告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原告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因原告当庭变更诉请为1,000万元,故诉讼费为81,800元,由原告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由被告利欧(大连)工业泵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和大连利欧华能泵业有限公司负担31,800元。多缴纳的60,000元诉讼费退还原告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鉴定费100,000元,由被告利欧(大连)工业泵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和大连利欧华能泵业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在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将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结果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目前阶段尚无法预测最终诉讼结果,故不能预测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13)大民四初字第51号];
2、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起诉状》;
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大民四初字第51号]。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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