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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将“交通事故”的范围明确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因为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就本案而言,涉案事故发生在道路上,事故发生地点符合该法有关“道路”的范围。
此外,“过错”或者“意外”是发生交通事故必不可少的意志因素。“过错”一般是指机动车一方、非机动车一方或者行人一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主观过失行为。“意外”一般是指机动车一方、非机动方一方或者行人主观意志之外发生的事件。
本案事故的发生主要因肇事车辆实际使用人疏于对车辆的维修保养,未对车辆轮胎定期进行胎检,导致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魏某应当预见到轮胎长期载重可能会发生爆炸伤人的后果,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以上过错是造成涉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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