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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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期承诺每窝蚂蚁只需投资460元,1年后就能返还640元;2004年10月后,虽将回报率作了下调,但仍高达17.39%。
采访中,记者获得一份中国冠成科技集团墨龙生物工程专家领dao小组在2003年5月撰写的《论星炬计划》的小宣传册,上面介绍,中国冠成国际科技集团北京冠成墨龙科技有限公司(现为北京冠成公司)集墨龙药蚁养殖、开发研究、生产和市场销售为一体的“龙型”企业,集团总部设在香港,内地总部设在北京。
许官成供述称,“中国冠成国际科技集团是2003年在香港成立,成立后一直没有开展业务,与南京、北京冠成公司没有关系,以此为名义吸收资金就是为了宣传公司实力、规模大。”
庭审目击
三被告人法庭狡辩
在法院的庭审中,许官成等三名被告人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指控,进行了辩解,但意见均未被法院采纳。
辩解一:“我们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法院认为,许官成等3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与客户签订合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其行为属于非法集资。许官成等3人在明知无法归还本息的情况下,虚构集资用途,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募集资金,其在募集资金过程中,通过虚构和夸大公司实力等手段欺骗群众投资。
另外,许官成等3人将募集资金并未用于合同约定用途,而是将收到的后期投资款大部分用于兑现前期投资款,还用于公司的运作开支、个人消费等,为养殖蚂蚁投入的资金量占很小比例。因此,许官成等3人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使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集资,反映出其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辩解二:“本案是单位犯罪”
法院认为,许官成为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且公司设立后以实施集资诈骗为主要活动,依法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辩解三:“我们在本案中不是共同犯罪”
法院认为,许官成负责全面工作,许冠卿作为南京冠成总经理,积极参与非法集资,马茹梅作为北京冠成财务总监,具体管理许官成用于收取集资蚂蚁款的各种银行卡,核对各分公司蚂蚁款的上交账目,按许官成指示划拨兑付款等。许冠卿、马茹梅对于南京冠成公司募集集资款的基本状况及用途、流向均系明知,对于相关蚂蚁产品开发研制尚未成熟,产品产量远远无法兑现高额利息,也属明知。在此情况下,许官成等3人仍在南京推行“星炬计划”,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造成南京冠成非法集资3327万余元无力兑现,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同时还判令,3名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继续退赔犯罪所得,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的人民币1686656.02元、港钱1257630元、美元6001元、韩钱20000元等,以及字画、电脑、摄像机、手机等财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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