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来企业公民,还有一个重要的思想,企业不仅被法律赋予很多权利,同时也要承担义务。公民是权利义务的综合体,我们过去在这点上强调了但不是很多。这次《公司法》修改有一个很大的争论,就是在《公司法》里面要不要写进去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这四个字。有人说千万不要写进去,否则就糟糕了,地方摊派就来了……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环顾一下世界各国,先进国家的《公司法》里面都写了社会责任。美国的企业难道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吗?但是现在却把企业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提到了很重要的地位。我们要考虑到现在世界企业文明发展是怎么样的一个趋势。
另外我们也要看到世界各国发展过程中,在重视个人利益保护的时候,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利益这个问题……我们制定《物权法》,特别强调私人财产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限制和剥夺。这一点应该说跟世界接轨了。社会公共利益跟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要服从社会公共利益,但是社会也要给你合理的补偿。但什么是社会利益需要现在又有争论了,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迁难道都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吗?没有私人的利益吗?没有商业的利益吗?又发生问题了。所以现在立法要研究怎么确定是社会公共利益。
我们在《合同法》里也讲了,如果违反了西方国家所谓的“公序良俗”,这个合同是无效的。什么叫“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也是我们很重要的准则。我们每天讲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什么?我想市场经济无非是三大自由,市场经济给企业家提供了三大自由:第一是财产自由,企业的财产谁也不能随便剥夺,所有权自由;第二是合同自由、交易自由;第三是营业自由、投资自由。市场经济如果体现了这三大自由,当然比过去进步多了,发展多了。但是这三大自由都有限制:财产自由也不是绝对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可以征收;合同自由是现在更多的,但是违反了“公序良俗”也不行;设立公司,投资营业自由,但是你也要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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