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当跨国购并频繁发生的时候,跨国公司的活动就异常活跃,不仅在当地办厂,雇佣工人,大量聘任本土化的职业经理人作为经营者,同时在参与当地的资本市场,并在当地挂牌交易流通。
这种背景下,跨国公司的本质,首先是追求赢利,追求扩大市场,其次是选择驱利弊害的法人的基本动机。实际上,公司法人的利益本身应该说并不复杂,必要的时候跨国公司的大区管理总部甚至总部会频繁搬迁。因此,在判断一个跨国公司国籍属性时,就非常艰难。一个跨国公司到底是哪个国家的,首先要根据在哪个国家注册、国籍属性、纳税地等几大要素来判断。跨国公司为了满足自身追求利润和规避政策性高税收,不断的按企业的行为来调整自身行为准则,甚至把总部从一个国家搬迁到另一个国家。
这样的跨国购并,怎样认识内与外的关系?一个在中国本地注册的跨国公司,要雇佣中国的工人,要聘请中国的职业经理人,要给地方政府纳税。这样的企业是否可以视为中国境内的法人?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实际上这个企业就是中国境内的法人。
最近,中国与美国的贸易顺差中,很大部分是在中国注册的三资企业所提供的。在国外的统计上,是当作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来定的。美国把这些中国境内的三资企业当作中国境内的企业和中国的贸易额度。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觉得外资对中国企业并购的这种形态,实际上就已经成为了中国的企业。
跨国公司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全球组织资源、分配市场。国家可以在两点上避免失控垄断行业,一方面应该抓紧出台《反垄断法》,来控制外资对中国境内企业并购的不利因素。跨国公司存在行业的控股因素,造成对竞争力的破坏,就可以通过《反垄断法》来解决;涉及到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这个问题确实值得考虑。
在一些非重要的、非战略性的、非垄断性的一般性领域,我想不必太在意,不要把跨国企业并购非垄断行业的行业龙头看得很危险,像饮料行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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