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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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消费市场高度敏感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在近期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广告法修订案中均受到高度关注,并有专门的条文规定。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记者从该审议报告中获悉,我国拟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注册管理,并规定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对此,国内乳业专家指出,该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既符合国际惯例,同时也有助于促进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的健康发展。
亮点一
监管部门将审核奶粉配方
据了解,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规定有所修改。三审稿提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注册管理,而二审稿时则是提出对婴幼儿配方奶粉的配方实行备案管理。
本月初,在三亚举办的一场世界乳业融合母婴峰会上,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理事长宋昆冈曾向记者透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研究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实施注册管理。
有业内人士指出,此次将“备案”改为“注册管理”,对配方的管理更加严格,“以前提‘备案’更多在于企业自律,而现在提‘注册’则意味着,该配方需经监管部门审核通过、领取相关生产证后,才能生产。此举有利于保证此类特殊食品的安全,也有利于行业规范。”
事实上,国内婴幼儿奶粉市场出现配方混乱、泛滥现象。记者日前走访市场发现,婴幼儿奶粉企业的配方五花八门。某些同品牌、同阶段的奶粉,有三四种配方,售价也不同。不少企业仅在原配方上添加一两项新营养素,就以新配方为由涨价。消费者对此早已不满。
“当前国内婴幼儿奶粉企业的配方存在过滥现象,全国有近1900个配方,平均每个企业有20多个配方,而国外企业一般只有2至3个配方。”国内乳业资深人士宋亮指出,部分企业搞出多配方,不过是营销手段。
值得一提的是,有业内人士指出,部分媒体和相关人士对此次修订案的“注册管理”有误解。“实际上,此次修改并不是要求一个品牌只能有一个配方。”该人士解释,按其理解,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意思,应是限制企业有太多配方,“一个品牌有三四个配方是合理的,比如某品牌旗下有1、2、3、4阶奶粉,每个阶段奶粉因婴儿年龄不同、营养需求不同,配方自然会不同。”
亮点二
允许贴牌生产禁止分装
记者发现,在此次公布的三审稿中,对婴幼儿奶粉的管理,还删去“不得以委托、贴牌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保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
此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信部等9部委2013年联合发布意见要求:不准委托加工、不准贴牌生产、不准分装生产。
“贴牌生产是国际惯例,这种方式是国际上通行生产方式,禁止并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国内一家洋奶粉企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国外,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很多品牌奶粉就是采取委托加工的方式生产的,品牌拥有者与生产者分开的。
有业内人士还指出,若禁止在国外采取委托、贴牌等方式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进口,生产企业也可以通过合资合作生产等方式规避。
对于“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规定的保留,业内人士均表示赞同。上述乳企有关负责人指出,早些年发生的“美素丽儿奶粉造假事件”就是分装生产惹出来的祸,“一些不法企业从新西兰等国家进口大包装乳粉到国内分装,其间可能出现原料调包、掺劣掺假、生产条件不过关等问题。”
宋亮指出,“分装生产还可能造成奶粉二次污染问题。此前曾有进口大包装奶粉在国内进行灌装时,遭到二次污染的事件,从而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分装方式生产仍然需要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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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热议新广告法拟从严监管母乳替代品宣传
违规处罚更具体更严厉
记者获悉,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务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若违反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业内人士介绍,当前,我国对母乳替代食品的监管还比较弱。很多大型婴幼儿奶粉企业均进入医务系统抢占婴儿的“第一口奶”。“本来第一阶段0—6个月婴儿奶粉、米粉等不得做促销,不得广告宣传的,但现在很多商超、母婴店均有违规做法。”该人士认为,在市场上,部分企业还通过赠品、促销、讲座、电视广告等或明或暗的形式潜移默化诱导消费,这些均对消费者均有误导、诱导作用。
“对消费者而言,新修订法可以更有效地避免被广告所误导,以防有条件而完全放弃母乳喂养。”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有些婴幼儿奶粉在广告宣传中说“接近母乳”,实际是误导消费者。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肖锦阳律师还指出,广告法新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对于违规的处罚力度有了更具体、更严厉的处罚。其进一步解释称,广告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对于广告发布内容不合法,发布含有法律禁止的广告情形的,罚款幅度从“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修改为“罚款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从条文中可以看出此次修改对违法主体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完善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经营行为规范,对于多次违法的情形处以更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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