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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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镇江市促进光伏产业发展及加快光伏应用推广的政策意见,加快我市光伏产业发展和光伏应用项目建设步伐,推进“金屋顶”工程,努力打造“绿色能源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围绕“经济强、生态好、百姓幸福、社会和谐的最美扬中”发展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示范先行,有序推广,积极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一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促进节能减排,推动我市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通过应用带动产业、产业促进创新、创新推动发展,从2015至2020年间,全市每年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装机容量40MW左右;力争到2020年末装机总容量达240MW,建成全国重要的光伏研发、制造和应用示范基地。
三、工作重点
1.推广工业厂房屋顶光伏发电。坚持“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原则,鼓励利用现有工业厂房建筑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鼓励新建标准化厂房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标准整体设计和建设,项目建设中涉及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和各工业集中区建设的意见》(扬发〔2008〕12号)执行。大力开展规模化应用示范,对具备稳定用电负荷、连片屋顶资源条件的各类产业园区,建设规模化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园区。
2.推进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屋顶光伏发电。市行政中心片区、医院、学校等现有公共建筑,统一规划,分布实施,鼓励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分步实施屋顶发电项目。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含政府性投资的标准化厂房)以上的公共建筑,必须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整体设计和建设,市规划、住建等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美观、安全、实用。
3.推动居民光伏应用示范工程。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居民参与屋顶光伏电站建设,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开展光伏电站扶贫活动,筹集社会资金选择部分贫困户免费安装屋面光伏电站;开展新能源进社区活动,各镇街区选择部分社区居民点整体规划、统一推进、统一建设,建成一批规模化应用的示范小区,提高全民建设光伏电站的积极性。
四、扶持政策
1.简化审批程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省辖市发改委实行备案制管理,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到扬中供电公司登记备案申请入网。市住建局负责编制推广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的技术措施,建立太阳能光伏工程标准体系,规范项目施工。市相关职能部门为项目规划选址、用地、环评编制、光伏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应用等提供便捷服务。
2.完善并网服务。履行国家、省电网公司发布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办法,优化并网服务流程。加强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加强并网运行的跟踪服务,积极发展和应用融合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提高电网系统接纳光伏发电能力。
3.配套电量补贴。市政府设立1000万元光伏应用产业投资基金,对在扬中注册的光伏发电建设企业在本市新建光伏发电项目,且使用本地光伏产品价值量占设备投资总额的80%(含)以上、50%(含)以上,除按政策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补贴外,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在当年额度内再由市财政分别给予0.15元/千瓦时、0.1元/千瓦时补贴,补贴年限暂定为2015~2017年(享受国家、省专项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补贴)。居民屋面项目补贴0.3元/千瓦时,补贴年限6年。对已建成的光伏屋顶发电项目,按新建项目标准的50%补贴。
4.优化结算服务。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建立双向电费计量信息管理系统,由供电企业按月转拨国家补贴资金。地方补贴资金采用额度管理,每年度40兆瓦,先申请先受理,先发电先补贴,由市发改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核兑现。
5.加大金融支撑。吸引多元投资,创新商业模式,积极推广PPP、合同能源管理、融资租赁等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光伏应用项目建设。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光伏企业及电站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光伏并网发电企业以上网电费收费权、待发放补贴作为其还款来源进行质押,给予融资支持。
6.加强节能扶持。对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新建项目,原则上要求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发电量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节能量和碳排放交易所得纳入光伏应用产业投资基金。对参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根据其发电规模,在实施有序用电方案时予以优先支持。
7.争取上级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省相关扶持政策,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级扶持项目,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扬中市光伏发电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发改经信委、财政局、供电公司、科技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金融办、国税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各镇(街、区)为成员单位,统筹推进全市光伏发电项目的组织实施。成立扬中市光伏应用办公室(简称光伏办),具体负责本意见的解释和操作。
2.加强工作落实。光伏办统筹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工作,每年初下达光伏发电项目计划,有序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光伏发电;积极营造发展氛围,强化典型示范,促进光伏发电研发、制造和应用协同发展;跟踪服务协调,督促项目按期竣工发电,及时组织考核,兑现地方补贴。
3.加强协调配合。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光伏应用及制造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各镇(街、区)要同步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并结合本地实际,分解落实工作计划,制定具体推进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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