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并购的对象是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则根据《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商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支付转让价款。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商,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也可用投资所得人民币利润支付。”根据中国证监会法律部的解释,外商投资企业要收购法人股和国有股,也应该遵守此文的要求。由此可见,无论是境外投资者、投资性公司还是境内的三资企业,收购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或法人股只能用现金形式支付,其来源于两部分:一是自由兑换的货币;二是投资所得的人民币利润。
外国投资者通过其境内设立的三资企业进行并购,其收购资金有些不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并没有明确应当用什么资金进行投资,但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我们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用各种法律明确准许的资产形式对被并购企业进行增资;如果属于股权受让,则可以用股权买卖双方所能接受的各种合法资产形式,包括股权或债权等;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净利润投资,无须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其所投资的企业,如无“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之情况,被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根据上述总结,我们认为,境外投资者,包括投资性公司,并购中国境内企业,可以用任何形式的资产进行支付;如果被并购企业同时是非上市的国有企业,还应当遵循《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的约束;如果受让的是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则只能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和从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形式的净利润进行投资。三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并购,应首先遵循《公司法》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规范,如果被投资企业是上市公司,同样只能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和从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形式的净利润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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