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有一个重要的发现,这个发现是我们至今还没有解决的。从法律上来说,公司治理和公司法在国际上有两大体系,一是英美体系,就是单层委员会制,股东会下只有一个董事会,它再任命CEO;还有一个就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体系,双层委员会制,一个监督委员会和一个管理委员会,前者任命后者。但我们中国翻译的时候把德国的管理委员会翻译成董事会,容易让人们产生错觉,以为跟英美的董事会一样,使中国公司治理结构显得有些尴尬。中国现行公司治理的安排,虽然形式上与德国的双层委员会制相似,但没有做到德国监督委员会那样体现劳资共治,承担明确的控制重要资本投资回报的责任,虽然有既监督董事又监督高管人员的使命,但监事只是监督别人而自己不承担重要决策的责任,对董事会没有直接任命和授权的关系,很难实行有效监督,权责不对称从而造成“软性监督”。
我们会继续推动中国公司治理,理清委托代理关系。将来,国有企业是干什么的,怎么评价它的业绩,每年都要公布报表。国有企业是国家的企业,人民的企业,良好的监督才能让它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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