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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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商务活动的性质,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三类:一类是以因特网作为交易媒体的实体商品交易,如电子购物、网上市场交易等。
这一类商务活动和传统的商务活动在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完全可以也应当按照传统的征税方式进行征税,而不应由于交易方式的变化而让企业承担额外的税赋,或让国家损失大量的税金。例如,一个通过网上购物系统即能够营业的商场,可以像普通商场一样,根据其营业额、利润等进行征税无须考虑它的这种通过电子商务交易进行的营业方式。
另一类是伴随着电子通讯手段的进步而发展起来的一些新兴的信息服务业。这类商务活动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并不进行任何有形物的交换,提供信息的商家通过把信息发布在自己服务器上等待消费者来查询,或者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约定把信息定期发送给特定的消费者,虽然这类信息商品的买卖是通过无形的方式,但伴随着信息商品的流转,同时也有现金的流转。这类活动的征税,可以根据现金流量的大小确定一个合适的标准。
第三类是数字化信息产品(digitizedinformation)。比如,通过因特网销售计算机软件、书籍、音乐、图片、音像资料等。这种交易所得,应属于"特许权费(royalty)"、产品销售收入还是服务收入?这个问题,从计算机软件业兴起后就一直在讨论之中,到目前为止各国还没有达成非常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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