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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凸显电子税制真空 电子交易偷逃税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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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4月1日实施。在近日举行的第八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的法律法

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4月1日实施。在近日举行的第八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的法律法规论坛上,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表示,电子化签章将使完全意义上的网上申报缴税得以实现。面对即将来临的电子商务发展高潮,税务专业人士表示,我国现行税法存在的“电子”税制真空亟待填补,否则将无法堵住利用电子商务交易偷逃税的漏洞。

  利用税收区域优惠逃税

  目前,在我国不同地区,一些税种的实际征收税率是不同的。例如,在西部地区从事某些行业的企业,就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同是沿海城市,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就要明显低于开发区外。在传统的商务行为中,由于纳税人的经营地点是固定的,因此纳税地点也比较容易确认。然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电子商务主体所在地难以确定。实施电子签名法后,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身份虽然得到了确认,但是对纳税义务发生地仍难确认,电子交易的集约化程度还会加剧这种现象的产生。交易行为所涉及的买方、卖方纳税人可以任意选择具有税收优惠的纳税地点,少缴税或者不缴税。

  与此同时,同一税种的纳税主体不同,适用的计税依据和税率也不同。例如转让所得,如果是企业,就要征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个人,则需要征个人所得税。而税率为33%的企业所得税比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20%还要高出许多。在传统转让过程中,纳税主体是个人还是企业比较好界定,不太容易“钻空子”,但此类行为如果在网上进行,税务部门就很难判定主体性质,造成税款流失。

  缺乏配套“电子”税票

  目前,我国使用的票证中绝大部分是纸制的,网上纳税申报也只是下载报税表格。当电子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后,纸质票证和网上报税表格已经无法满足电子商务的需要,急需推出能够反映纳税人实际经营和缴纳税款情况,统一规范、适应多种需要的“电子”税票。以印花税为例。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印花税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为征税对象,凡书立、领受这些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纳税。但是,在电子商务行为中,书立、领受行为已经没有具体的纸质制品了,取而代之的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对于这些电子凭证,目前并没有配套的“电子”印花税票,征收印花税也成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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