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例”是依据党章、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它与宪法和法律并不矛盾,它明确要求领导干部既要接受党内监督,又要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进政党,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有更严格的要求,更严明的纪律,党章和两个“条例”就是具体的体现。而宪法和法律则是我们的治国之本,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干部涉嫌触犯国家法律,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依法办事,廉洁从政。
第五,“条例”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我们党是执政党,党内监督在各种监督中起着基础和核心的作用。党内监督搞不好,党外监督就很难开展。同时,加强党外监督,也可以促进党内监督,提高党内监督的水平。“条例”对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督规律认识的深化。
第六,“条例”在强调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又强调要遵守监督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条例”强调,加强监督,是对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目的是使领导干部少犯或不犯错误。“条例”规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进行党内监督的同时,要注意遵守监督方面的各项纪律,正确行使监督权利,不能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陷害他人。不能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等等。这在制度上杜绝了少数人利用“监督”的名义对党的干部实施打击、报复,既保护了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党内监督健康有序的开展和党内的团结统一,充分反映了这部“条例”的完善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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