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雷德是催眠术史上极其重要的人物,所以催眠术又叫做“布雷德术”。他同时还是自暗示术的先导者。在他的倡导下,对催眠术的解释转向了心理学领域。从此,对催眠术的研究开始多少步入了正轨。但围绕催眠术的性质及其功用等方面的争论一直继续着。在19世纪后半叶,最有名且最重要的争论是在巴黎学派与南锡学派之间进行的。
巴黎学派的代表是法国有名的神经学家沙可。他认为催眠是有病的神经系统的产物,因而催眠现象具有不正常的生理基础。简单说,催眠现象都是病理性的。另外,沙可对催眠状态的几种生理变化进行了研究。他提出催眠常呈三种状态,而每个状态都各有其特征。第一为昏迷状态,其特征为四肢松懈,五官麻木,惟筋肉呈现过度感动性,第二为萎靡状态,其特征为缺乏筋肉过度感动性,病人肢体完全受催眠者支配。第三为睡行(梦游)状态,其特征为锐敏的暗示感受性,催眠者发任何命令,受催眠者都听命唯谨。沙可称全具这三种状态的为“大催眠状态”。最奇怪的是这三种状态都可以施用手术使他们呈现。如欲唤起第一状态,可轻闭眼皮;欲唤起第二状态,可将眼皮揭开;欲唤起第三状态,可轻按头顶。总之,巴黎派把催眠状态看作病征,由于精神病者多,由于暗示作用者少。南锡派极力反对此说。在他们看,凡催眠者不必尽具这三种状态,而具这三种状态时,也完全由于暗示,与精神病无关,尤其不是施用手术的结果。沙可所催眠的人是患精神病者,他们平时看惯了同院的病人在催眠状态中所发的种种生理上的变化,无形中已受了很深的暗示,所以医生用手合眼时,病人即预期曾经见过的昏迷状态发生;用手按摩头顶时,病人即预期曾经见过的睡行状态发生。总之,沙可的受催眠者都是曾经受过催眠训练的人,所以他的实验结果只足证明催眠的要素为暗示,而不能证明催眠为病态。(见朱光潜著《变态心理学派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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