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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法文书不严格。在法律文书中对违法行为定性不准确,用词不规范;有的不按照规定方式及时将法律文书送达有关当事人;有的处罚案件档案中只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任何调查取证和审批材料,没有任何证据材料来证明其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五)执法人员量少质弱。就我科来将,存在执法队伍力量∪酰荒苁视Ψ敝氐闹捶ㄈ挝竦男枰V督峁购鸵滴袼刂视胂兰喽焦ぷ髯ㄒ敌浴⒓际跣郧康奶氐阋膊幌嗍视Α4嬖?a href='/wenzhang/zeren' target='_blank'>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对法律法规不熟悉,不按法定程序办事,消防监督检查应付了事,建审工作超时审核、降低标准验收现象?SPAN lang=EN-US>
二、主要整改措施
(一)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解决随意性的问题
消防行政执法权力绝大部分属于自由裁量性权力。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直接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工作中:一定要遵循合法性原则和合理原则。即做出的行政决定必须有明确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既要合乎一般情理,更要合乎法治理念。
(二)坚持平衡、并重、等同的原则,真正解决执法错位的问题
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不是一个简单的落实和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的过程,它可以视为一个由权限、事实、法律、程序等多项构建执法行为的基本因素综合作用的过程。只有使法律高于权力,权力与权利平衡,实体与程序并重,合法与合理等同,才能不断提高消防行政执法水平,逐步实现依法行政。一是要正确处理消防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权大于法的现象在我们的执法活动中大量存在,要从根本上解决好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消防执法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法律规范意识,在消防行政执法中一切遵循法律,一切依据法律。二是要正确处理消防行政管理与当事人权利的关系。行政权不能过分限制、损害相对人的权利,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特别应当强调消防行政执法权力要以对等姿态善等行政管理相对人。三是消防行政执法活动要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程序法规具有独立的价值,它可以对执法者设定程序性义务,也可以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以程序性权利,如可以要求复议、听证等,以此来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以此约束行政权力的滥用和任意扩张。因此,在执法过程中,要以权限为前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程序为保障,这是保障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的必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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