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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事经理眼中的中国人劣根性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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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犯“君子”错误

  这个世界上真正的坏人不多,就象真正的好人不多一样。但中国人很喜欢把“好人”与“坏人”这个本身就很模糊的道德标准去评判一个人的企业行为。公司要炒人,就会有员工说:“他人很好,公司为什么要炒掉他?”

  拜托,如果只有“坏人”才能被炒,请告诉我“坏人”在哪里?

  我从不认为我们公司的员工中有坏人,我只评判他是不是合格的企业人,如果他搞婚外情或者同性恋,那是他的价值观和性取向的问题,并不能以此判断他对公司的价值。如果对公司没有价值,雷锋我也不会要。

  我在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中规定,每个部门每年必须有5%的员工被评为不合格,实际上我最初定的是10%,但后来所有的经理都反对,只好降低标准。即使是5%,经理们也不愿执行,他们对我说:“如果我的部门员工都合格,你一定要弄出个5%,怎么办?我只好安排员工轮流做庄了”。他们说得理直气壮,因为觉得自己是君子,对得起身边的兄弟们。

  我的回答是:“GE公司的淘汰率是20%,你认为我们公司的员工都比GE的员工优秀?”

  真正的错事10件中有9件是君子犯的,比如毛泽东与文革,斯大林与大萧反,小人并没有多少犯错的机会。中国人往往给“君子”一个错误的定义,然后用它来掩盖事实真相。如果一个经理在符合组织利益的前提下做“君子”,与员工讲情义,这绝对是一件好事,但如果是违背组织利益去对员工做人情,那么这个“君子”不仅毫无价值,简直形同犯罪。

  比如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但它是一条明确的线,你可以在这条线上做得更好,但你不能在线下。所以老外讲“法理情”,把法律摆在第一位,但并不是我们在中学课本中学到的“腐朽的资本主义社会里,只有赤裸裸的金钱关系,没有温情……”,他们只是先把人性定为“恶”,再用法律和制度来预防;中国人讲“情理法”,先把人性定为“善”,出了事再事后惩罚,结果法律没有遵守,人情味也越来越淡薄,医院可以看着病人死,行人可以站在大街上看着歹徒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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