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雇永久的临时工
答应3个月的见习期,3个月后却遭解聘。尽管现在找到了新的单位,但北京服装学院的小李遇到单位吃白食这样的求职经历一直让他郁闷。
小李还没毕业就与北京某服装设计企业签定了试用合同。3个月期间,他设计了很多文案,但是最终却被单位以工作不合格为由解聘。与他同时进入的6个人都遇到了同样的遭遇。
因为试用期人员底薪是正式人员的1/4。所以,第二天,公司又招聘了6个新人,当然同样是试用3个月。劳保用品、物质奖励、各种保险和其它福利等当然不能与正式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就这样,又一群学生被单位榨取劳动果实。见习期过长,以有问题为名予以辞退。这是大学生找工遇到的普遍现象。
专家建议: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考察、了解对方当事人而约定的期限。《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规定,合同期在一年之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合同期在一年和两年之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如果试用期过长,则是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值得一提的是,有些用人单位将试用期与大学毕业生的见习期时间为1年混淆,将见习期的有关规定生搬硬套到试用期上,导致对毕业生权益的侵害。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要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支付试用期工资,还要为劳动者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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