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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的假冒者中,湖南华越食品公司生产的“老干妈”最为“理直气壮”。这是因为,他们有“合法”的注册商标。
从1996年开始到1998年,老干妈多次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可是,均以“‘干妈’为普通的人称称谓,故老干妈用作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理由被驳回,可是,尽管华越公司的产品出自老干妈之后,尽管除了瓶贴上陶华碧的头像被换成了“刘湘球”的老太太头像、生产商为唐蒙食品厂与华越公司外,其余装潢包装甚至老干妈公司专门请人题写的“老干妈”字样,均原封不动照搬正品“老干妈”的设计,却在1998年第一次申请商标注册就获得成功,而此后,贵州老干妈才“委屈”地也获得了注册商标。
“有本事就自己开发新产品嘛,我做好了就跟我学,算哪样嘛。”而国家商标局的“厚此薄彼”更让陶华碧难以接受———商标局拒不注册“老干妈”商标,客观上是为假冒侵权行为“保驾护航”。
马拉松一样的诉讼一直持续到2001年3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于判决华越食品有限公司停止在风味豆豉产品上使用“老干妈”商品名称、停止使用与贵阳“老干妈”公司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瓶贴相近似的瓶贴、赔偿贵阳“老干妈”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贵阳“老干妈”公司致歉。终审判决两年多后,国家商标局于2003年5月21日裁定:“老干妈”首先由贵阳“老干妈”公司使用于其生产的风味食品,核准注册贵阳“老干妈”公司的“老干妈”商标,驳回华越公司注册“老干妈”商标的申请。撤销华越食品公司注册的“刘湘球老干妈及图”商标。
贵州老干妈终于大获全胜。对此,陶华碧只有简单的一句话:“真的就是真的,假的就是假的。”不过,这一诉讼,却在经济界和法律界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和王蒙等六大作家诉世纪互联著作权案、北大方正“陷阱取证”案、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案等被并称为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十年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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