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体程序:公布职位、填报志愿、科(室)所(队)选择、党委决定聘用四个步骤进行。
(一)公布岗位。公布各单位一般干部、协会工作人员的岗位。
(二)填报志愿。凡符合双向选择条件的人员,由个人报名填写岗位申请书,每人可填报两个以上志愿。
(三)办公室、科、所、队选择。各单位根据分局核定的人员数内按比例进行选择,不得超过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并填写《xx工商分局干部聘用双向选择表》、《xx协会职工聘用双向选择表》;城关工商所和局机关科室聘用市区以外的工商所人员应事先征得局党委同意。
(四)决定聘用。根据自荐、单位推荐及交流范围等情况,综合各单位的意见,由分局党委研究确定上岗、交流人员名单,并发文公布。
五、在“双向选择”中,每人有二次选择机会,第一次未被聘用的人员可参加第二次选择,仍未被聘用的,可主动与缺编的单位联系,三个工作日内联系到聘用单位的,经党委同意认可,即为已聘用人员;若三个工作日内尚未联系到聘用单位的,即为待聘人员;对因本次超龄或未竞争上而退下来的中层干部,二次都未被聘用的,则由分局安排其工作岗位。
六、待聘人员按xx市委[xx]x号文件规定,不享受岗位责任制考核奖励和其他奖励待遇(即:本局的考核考勤奖和全年考核奖,年度政府考核奖);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发70%。待聘期为一年,期满仍未被聘用者,按规定予以辞退。待聘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科所同意,可以试聘,试聘期限为六个月,试聘期未被聘用者,继续作待聘人员,其待聘期为六月,期满仍未被聘用,按规定予以辞退。
七、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出现违法乱纪、完不成工作任务、不服从领导指挥等问题的,经聘用单位提出,报局党委批准,可中途解聘;中途解聘人员从解聘之日起,即为待聘人员,按本实施意见第六条执行。
八、“双向选择”工作在中层干部竞聘结束后进行,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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