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对项目(不含对上争取资金所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奖励的标准是:各乡镇、县直各重要经济主管部门、经济杠杆部门和具有向上争取资金职能的部门,项目开发建设投资额完成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完成300万元投资任务的奖励3000元,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长10个百分点再奖励200元;县直职能相对较弱的经济主管部门和实力相对较强的非经济部门,项目开发建设投资额完成100万元的给予奖励,完成100万元投资任务的奖励2000元,以100万元为基数,每增长10个百分点再奖励100元;其它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非经济部门,项目开发建设投资额完成2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完成20万元投资任务的奖励1000元,以20万元为基数,每增长10个百分点再奖励100元。对上争取资金所建项目,在项目建设考核中只视其任务完成与否,不在项目开发建设中考核奖励,纳入对上争取资金行列中予以考核奖励。
对向上争取资金单位奖励的标准是:当年向上争取资金额度超过200万元并且达到2004年向上争取资金基数的奖励3000元,与2004年基数相比每增加10个百分点再奖励200元。2004年争取资金额度较小,2005年向上争取资金大幅度增加的给予适当奖励。
对为项目开发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和服务单位的表彰,由县项目开发建设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定,选出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在全县予以通报表扬并颁发奖牌。
对为项目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奖励的标准是:每引进一个1000万元的项目奖励5000元,以1000万元为基数,每增长100个百分点再奖励5000元。
六、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的程序
根据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按照第五项中四个层次分别评出一定数量的先进单位。同时,评选出一定数量的为项目建设做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个人。评选工作遵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是由各单位视各自的工作情况进行申报;二是由分管战线的县领导把关;三是项目开发建设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检查考核;四是项目开发建设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拿出奖惩意见提交县委常委会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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