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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领导岗位双向选择和择优选用实施办法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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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关事项

  (一)在确定人员时,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编制人数进行选择,不得以任何理由超选。

  (二)病休超过半年的,不参加本次择优、双向选择,在本部门待岗,待本次择优、双向选择工作结束后,视情况依照相关政策酌情解决。

  (三)符合分流条件的,按照《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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