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农业(水产畜牧)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水产畜牧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首问负责制”,确保各项重点工作有序开展,切实解决无人管和多头管的问题。调整监管职责的具体工作,按照中央有关部门的部署,由各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划清监管范围,明确交接内容,统一部署职能交接工作,保持工作不松、不断、不乱。农业(水产畜牧)、发展改革、经委、商务和粮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
(三)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要制定和完善各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规则、工作制度和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强化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通报、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不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逐步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监管机制。
(四)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各级政府要明确本地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和部门监管的责任,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五)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有关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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