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街道)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利用召开动员大会、受益群众现身说法、印发明白纸、制作宣传单、开办宣传专栏、出动宣传车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大规模的集中宣传发动,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概念、特点、重要性、筹资方式、补偿范围、管理办法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知,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互助共济意识,转变消费观念,积极参与到新型合作医疗中来。
(三)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顾全大局,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把这项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好。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各项相关制度,规范经办机构工作行为,加强对定点医疗单位的监督,严格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标准,积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强化职业道德建设,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完善和简化就诊程序,合理用药飞合理检查、合理治疗,降低诊疗成本,为就医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计划部门要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业、经管部门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大力宣传农民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不能视为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财政部门要搞好资金配套、运作工作,确保市、乡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基金的监管。监察、审计部门要做好资金收支、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监督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物价部门要履行药品和诊疗服务价格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农民医疗消费价格公正、公平、合理。电视、广播等新闻部门要开办专题宣传栏目,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在全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创造积极的舆论环境。
(四)规范运作。市、乡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机构、监督机构、经办机构等要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的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加强信息联络和沟通,形成协调一致、顺畅运作的工作格局,把乡征县管民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开办模式落到实处。要强化基金监管。市电乡财政补助和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是农民的救命钱,必须全部用于生病农民诊疗费用的补偿,谁挪用了,谁乱花了,谁就是农民的罪人。要在坚持已有监督约束措施的同时,建立费用公开、专项审计等监督制度。所有资金筹集、使用等情况都必须定期向社会公示,保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市监察、财政、审计部门每年至少两次对合作医疗筹资、使用、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农民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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