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产生经济效益的创新成果,其效益分配按《山东黄河河务局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鲁黄科发[2000]6号)执行。
第四章创新奖的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年度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由省局办公室负责创新成果评审的日常管理,受理创新成果的申报、形式审查、登记、汇总,组织评审、奖励、归档等项工作。
第十一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局属各单位都要明确创新管理部门,对创新成果进行审查,择优申报。几个单位(部门)共同完成的创新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部门)上报。
第十二条申报年度创新奖,须认真填写《山东黄河河务局年度创新奖励成果申报书》,提交创新总结报告和应用情况、经济效益等证明材料,一式三份,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省局办公室。特殊情况下,可以随时申报。
第十三条省局设立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理论、技术”、“体制、管理”和“三小”三个初审组,分别由科技处、人劳处和山东黄河工会负责初审组的工作。
第十四条省局“年度创新奖”,分为“理论研究”、“应用技术”、“体制、管理”和“小革新、小发明、小创造”四个类别,分别设立一、二、三等三个奖励等级。
第十五条“理论研究”类创新成果是指在有关治河、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调度、利用和保护、水文等基础研究领域,有创新和突破,创造性地提出的新理论或新方略。
一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大,创新点5个以上,学术价值高,对促进治黄技术进步具有显著作用;
二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较大,创新点3个以上,学术价值较高,对促进治黄技术进步具有较显著作用;
三等奖评审标准:有一定技术难度,创新点1个以上,有一定学术价值,对促进治黄技术进步具有明显作用。
第十六条“应用技术”类创新成果是指在研制、引进、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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